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85号 2000年9月1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双方在同一市地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企业双方不在同一市地,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