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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公用电话计费器价格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我区公用电话计费器价格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0]342号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定公用电话计费器收费标准的函》(桂邮电财[2000]85号)悉。经研究,现就公用电话计费器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为加强公用电话计费器价格管理,切实维护经营单位和公用电话代办用户合法权益,自2000年9月20日起,我区电信经营企业在销售公用电话计费器时,统一按不超过公用电话计费器实际进价的20%加收综合费率作价销售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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