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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
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科教兴粤”战略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我省的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科技创新等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我省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在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省直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要按照《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注销事业法人资格。咨询服务类型的科研机构也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目前有条件的应转为企业法人。对主要从事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须国家支持的咨询服务类科研机构,经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编委批准后仍可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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