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节能研究,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多层次地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形成包括材料、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的配套体系。城市建设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应有一部分用于节能技术研究。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已有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要逐步进行改造,2010年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并相应调整采暖设计热负荷,经验收合格后,供热按面积收费的,建议按原价格的70%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凡新建的民用建筑应包括建筑节能的投资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通用设计和标准图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寒冷地区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并应符合国家其他节能设计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非寒冷地区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参照《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其他节能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设计说明书中要具体说明节能措施,标明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第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培训、考核,核发“节能设计专用章”。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节能设计审核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