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0]18号)
各市、地建设主管委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必须遵守《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单身宿舍一般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等。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疗养院和社会旅馆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起草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
(三)组织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规划和目标;
(四)管理墙改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中节能部分的奖金;
(五)组织节能建筑的验收;
(六)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指导建筑节能试点工作;
(七)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八)负责建筑节能的宣传、统计、培训、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