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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培育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培育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日益繁荣,出现了一批以促进农副产品流通、从事中介服务为主的农牧民经纪人队伍。这支队伍正在逐步成为活跃农村牧区市场,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发展壮大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促进全区农村牧区经纪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农牧民经纪人的作用,为发展培育经纪人队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牧民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农牧民或农牧民经济组织。近年来农牧民经纪人为扩大农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各地要客观公正地认识农牧民经纪人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和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经纪人的典型事例,使农牧民群众逐步认识经纪人的有益作用,尊重他们的诚实劳动,营造有利于经纪人和经纪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要把经纪人队伍建设纳入市场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促进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快速、健康发展。
  二、规范农牧民经纪人行为,加强管理、培训,提高经纪人队伍素质
  要认真解决农牧民经纪人普遍存在的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经纪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认真抓好经纪人资格的认定工作,严格规范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促进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二是农牧民经纪人要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并领取收费发票,要求其在经纪活动中给当事人开具发票。为支持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税务部门可参照新增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经纪人队伍能够尽快提高素质,取得经纪资格。要结合普法教育,使农牧民经纪人能够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尽快着手起草《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草案)》。四是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推动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各旗县每年要对守法经营、业绩突出、服务周到的农牧民经纪人进行评比,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影响较大的农牧民经纪人进行公开命名,鼓励更多的农牧民从事经纪活动。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经纪中介行为。通过对经纪合同的监管,规范经纪行为,并且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保证经纪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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