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摊派项目的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垄断行业企业。具体包括建设、土管、劳动、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教育、计生委、环保、技术监督、水利、电力等。
清理整顿期限:重点清查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至2000年上半年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制定工作计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及农企发(2000)6号文件精神,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企局、经贸委、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分成若干小组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和所属各部门、单位向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情况,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此项工作在7月份召开的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上已经布置,未完成的地方最迟9月底结束。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规定的取消范围和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向社会分期分批公布取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为重点,为确保工作质量,开展自查自纠时应从企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进行。企业自查自纠由县市乡企局牵头,深入企业了解有哪些部门、单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部门自查自纠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乡企局负责督促。这项工作要求在10月中旬以前完成,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取消项目清单分别逐级上报省减负办及省乡企局。
第三阶段,清理审核。各地、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摊派等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并进行公布;保留、合并和降低标准的,分别由地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由省减负办重新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各类摊派由省政府、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宣布取消。这项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
第四阶段,整章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章建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不明确的要通过建章立制予以明确,制定相应措施,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这项工作要求在11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