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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企业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七部委署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乡镇企业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等关于
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七部委署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
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乡企发[2000]19号 2000年9月12日)


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列入国家治乱减负工作范围,并吸收农业部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4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在南昌市召开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把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作为会议重要议题之一。6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期,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为此,农业部等七部委署办专门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经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为指导,坚持清理、整顿、取缔、建制、督查相结合,通过整顿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减轻乡镇企业不合理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乡镇企业创造宽松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范围、期限
  清理整顿内容:(1)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及各种摊派;(3)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4)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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