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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二十五)按照政企、政事、政资、政社分开的原则,改革我市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现有的体制,把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可由财政按项目给予补偿或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为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大力加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
  (二十六)建立和健全包括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推广等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建设,为加快以软件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珠海新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力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劳动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珠海市科技进步政府服务网”,促进政府、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良性互动机制,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应变能力。
  七、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
  (二十八)充分发挥珠海人缘、地缘和人居环境优势,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高起点引进国外智力、技术创新机构和先进技术。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吸引国内外一流的学者到珠海服务和访问,并鼓励他们到我市创业;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样品、试剂、设备等,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给予便利和优惠。
  (二十九)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潜力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条件,推动我市的科技产品出口,尤其是软件产品出口,扶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力争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的出口规模;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简化科技骨干进行科技商务活动的出国出境审批手续。
  (三十)充分发挥珠海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我市的技术创新。抓住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吸引高增值企业转移到珠海或在珠海建立分支机构;利用我市的环境和空间优势,借助内地的人才、技术优势和港、澳、台地区的信息与资金优势,实现优势整合,吸引大批科技企业落户珠海;借助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积极引进国际和香港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我市,探索科技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创业板块上市的途径。
  (三十一)加快引进欧美及国际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加强对国外科技企业的招商,特别是利用澳门各种机构宣传珠海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和改善投资环境和服务水平吸引欧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与澳门合作实施“欧共体投资伙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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