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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通过政策引导,吸引聚集国内外企业来珠海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并鼓励和支持具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科技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并安置一定数量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人才、机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等各种资源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和竞争能力。选择数十家有创新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使其发展成为年技工贸收入超亿元,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处在国内同行业前列的科技型企业。
  (十二)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工程中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助。
  (十三)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以新增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财政科技经费补助,专款专用,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所取得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比照省级新产品享受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对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企业年技术性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投入的主体。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达2%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应达5%以上,从事计算机软件、数字通讯及网络、生物医药、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应达10%以上。所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研究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高起点办好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创业园区,加快经济功能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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