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特色农业。把“三高”农业、创汇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鼓励农业技术创新带动安全健康农业、水产养殖、旅游农业、良种繁育等示范基地、示范点的开发建设;实施“农科教”相结合,建设“种苗沃土”工程,引导农民发展市场前景好、质优价高的蔬菜、花卉、水果等经济作物,指导农民科学种养;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强“星火”计划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产品保鲜、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名优产品的技术开发和推广,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龙头企业的建设,使其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龙头;经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益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等)而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经有关部门认定,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大力推动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传统企业技术创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因易地改造或扩建所需工业用地,可根据技术创新和改造后所能达到的技术先进等级享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优惠。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逐年增加技术创新和改造贷款贴息,对于重点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同时优先安排市级技术创新和改造贷款贴息。
(八)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第三产业和城市整体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电子网络、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在金融、商贸、房地产、旅游、物流、信息咨询、文化卫生等行业的运用,提高以旅游、会展、博览以及房地产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产业和以仓储、商贸为支柱的物流产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现有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鼓励科技基地与旅游项目相结合,建设一批科技旅游景点。
二、大力促进科技实业的创办,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经济总量和综合竞争力
(九)对经市级和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包括各类经济性质的科技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按规定或企业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并可自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其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科技企业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酌情给予减免。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1999]97号)及其实施细则(珠府[2000]23号)规定的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入户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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