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为了贯彻执行
《红十字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
我省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又是全国的重工业省份、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救护不及时和处理不当,增加了死亡率和致残率。开展群众性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增强人们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意识,使发生事故的伤害者能在现场及时得到救护,尽量避免死亡和致残,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在听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工作汇报时指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红十字会组织的群众性救护活动很好,一是培养助人精神,二是学习卫生救护常识,要大力提倡,进一步普及。”为落实李岚清副总理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群众性救护知识培训,以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建成全省红十字会现场救护的网络。
二、培训对象
凡具备条件并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均可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的培训。尤其是对公安、交通、建筑、电业、旅游、地质、林业、煤炭、水运、铁路、民航、商业、教育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列车员、船员、服务员、营业员、导游等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