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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新型树脂印章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新型树脂印章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物价[2000]142号 2000年9月25日)
吉林省长春印章制作储存鉴定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新型树脂印章收费标准的转正请示》收悉。经过一年的试行,现对新型树脂印章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此项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许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
你单位在制作印章过程中,要切实保证印章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不得交给用户,由于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制作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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