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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
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 2000年9月15日)


  根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对242个院所的改革政策,结合省属20个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个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转变为企业的任务,并办理完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及企业集团、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转制为企业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由职工集体购买国有资产,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科研机构转制后,原依法授权的质检、计量检定及样机试验等业务职能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确实需要保留的,通过重组或人员调整后,继续拨给事业费。
  二、转制前原由财政供给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及其他费用,按原渠道由财政按政策承担。
  科研机构转制实行5年过渡期,5年过渡期是指2000年12月末开始,至2005年12月末止。科研机构转制后,按属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转制之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享受其社会保险待遇。转制前的在编职工,2000年底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科研机构转制后,转制前的在编职工,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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