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管理,要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核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工程项目资金。
四、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报账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对实行招标采购承包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对项目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验收单进行报账。
2、对于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项目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账清单”(表格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账。
第十六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和已经项目技术人员、项目行政负责人及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到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结算,并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项目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2、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取发票报账管理形式。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设备等材料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为依据。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员、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项目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基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报账制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应基本满足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平衡表(附表1)、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项目施工单位和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编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决算,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编报工程结算、决算,并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边境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面不少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50%。要对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