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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对象为我区那坡、靖西、大新、龙州、凭祥、宁明、防城区、东兴等8个边境县(市、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边境县(市、区)所承办的边境建设24件实事所需资金总量、资金筹措的能力、规模、资金缺口等,全区统筹平衡后确定。

二、资金开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专户储存、办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筹措的用于边境建设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各边境地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地市本级财政筹集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开设资金专户,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帐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各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本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分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账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筹集分配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各县(市、区)财政筹集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
  其他各部门筹集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也要在边境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按部门及各项专款的性质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三、拨款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把自治区补助给各边境县(市、区)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先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市财政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再由地、市财政转拨到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
  地市财政筹集分配各县(市、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地市财政在本级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所属边境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
  自治区其他各部门和地市其他各部门在本级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资金中调剂筹集之外另筹措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各部门现有的拨款渠道拨付到边境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有关分户。
  第九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总体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按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三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条 各边境县(市、区)在“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中拨付各项目建设资金时,对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拨付;对属于财政差额补助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上,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先拨付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在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完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将自治区分配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按月报送资金到位进度表和工程总体进度表制度。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后,各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务必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进度表及工程总体进度表报送到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划拨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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