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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实行报账式管理。为保证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确定的项目专款使用,切实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与经验,由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负责实行报账式管理。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内设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要抽调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资金调度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与项目结算、决算及报账。各专项资金在专户内实行分账管理,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边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程指挥组,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各建设项目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报本地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其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在项目资金的额度内划拨资金和报账。自治区及地市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对项目验收及其结算、决算、报账进行全面的指导、监控。各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或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报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边境建设大会战过程中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大会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汽车燃修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一律回原单位报销,不得在大会战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边境各地市县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按季专报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情况。财务决算在报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边境各地市县边境建设指挥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察审计。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

七、奖惩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完成情况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地市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现象的;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项目施工的;对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边境各地市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全力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决策,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拨付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及边境地区各地、市、县(市、区)财政为边境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建设而筹集和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限额是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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