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
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坚决制止农村电费承包的通知
(浙价工[2000]378号 2000年9月29日)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经委)、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据了解,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仍存在农村电费承包的现象。农村电费承包违反了国家电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助长了农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就制止农村电费承包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计委(计经委)、物价局、电力(供电)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农村电费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仍在搞电费承包的,要立即纠正,并处理好纠正后的善后工作。检查及纠正情况于10月底以前报省计委、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省有关部门将于11月份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农村电价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建立规范的电费收缴制度,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的村对农户电费的收取,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即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即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和公开电量。对尚未完成改造的村,要及时向农民上墙公布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通过明码标价提高电价水平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农村电费承包。
供电企业对农村综合变压器结算价格应分别按省规定的分类电价执行。对确实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的,当地物价部门应按省物价局、原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文件的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分别计费。
三、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快农电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强村电工队伍建设,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农村电工,并加强管理,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的素质。县供电局、电管站要全面清理用户表卡,未建立用户表卡的地方要抓紧建立,确保真正做到抄表、开票、收费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