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整的职能
将原农业厅直属的畜牧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植物保护总站、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厅机关。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省“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五)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