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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0]234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以及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价格,不分产地、商品名,一律按新调整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新调整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其中,通过招标进药的,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20%的差率制定销售价格。省外产品在不突破新调整价格的情况下,可按产地制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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