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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意见(试行)
(2000年9月24日)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简称企业改制),必须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为改制文案的重要内容,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经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分审,分类上报核批后,送市劳动局备案。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所规定的各类国有企业的改制。本市集体企业改制的可参照执行。
  三、企业改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或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委托管机构。
  四、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终止劳动关系
  改制的时,企业与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整体改制的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改制后的新建企业对重新录用的原企业职工,不再支付其生活补助费。
  2、转移劳动关系。
  以下未被新建企业录用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可转到新建企业或劳动关系托管机构;
  (1)已办理了“内退”手续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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