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停放机动车的管理,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和随车货物损坏、丢失的,经当地价格评估机构评定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八、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必须佩戴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设立停车场和收取停车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从严查处。
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都必须严格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附加任何其他管理费用。对停车场(点)不如实提供税务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如有违反,由价格检查部门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十二、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十三、原省下达的有关停车场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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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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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 │停车泊位在60个以上,水泥地面,设有停车场牌、标准的停(行)车标线,│
│ │进出口标志牌配有灯光、消防设施和不少于6人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 │
│ │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明码收费标价牌及收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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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 │停车泊位30-60个,沥青或水泥地面,设有停车场牌、有明显的停(行)车│
│ │标线,进出口标志牌配有灯光、消防设施和不少于4人的管理人员、制定 │
│ │相应的停车管理制度和明码收费标价牌及收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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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 │停车泊位在30个以内,渣土地面,设有停车场牌、有明显的停(行)车标线│
│ │,进出口标志牌配有灯光、消防设施和不少于2人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应 │
│ │的停车管理制度和明码收费标价牌及收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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