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0]83号 2000年9月15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停车场(点)的设立,必须经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配备各类停车设施及相应的管理人员,领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事务所)进行经营成本认证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停车场(点)类别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按规定办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定价形式。
  1、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管停车场为:昌北机场、南昌火车站、在昌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
  各市、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为:码头、车站、公安部门设立的违章、肇事停车场、各旅游景点。
  2、各市、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为:经评审定为省一级以上(不含一级)饭店、二星级以上宾馆,住宅小区、商住写字楼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点)。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为:经评审定为省一级以下(含省一级)酒楼(店)、各类商场、二星级以下宾馆(不含二星级)、招待所、娱乐场所。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批时,应依据价格认证部门提交的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的经营成本认证报告,按照停车场类别、等级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对经常性固定在一个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可由车主选择临时保管(按次,或计时收费)和月保管(以月计算)两种形式,停放车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