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
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0]641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水电产业集团、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近接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凡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除按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407号)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供电贴费外,同时可在不超过我局《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1998]6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向用户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服务费。
二、2000年6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纳入城乡电网改造计划范围的新增用电容量及城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户新增加用电容量,已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的,供电企业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10月1日及以后,凡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申请用电或新增用电容量,无论电网是否纳入改造计划,无论其用电性质如何,均免征供电贴费。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一律免征贴费,其他用电仍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