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扬水
灌区征工折款按水量计收标准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206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水利厅、行署、市、县(区)物价局:
我区新的引黄灌区工程供水价格出台后,对改善水利建设,促进节约用水起到了积极作用。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宁价(重)发[2000]42号文件按有关规定将征工折价款由现行每亩2.5元调整为每亩4元,实行按灌溉亩数征收的办法。但扬水灌区一直采取先购水票后供水和按供水方数计收征工折价款的办法,现考虑到扬水工程供水特点和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财(农)发[81]006号文件“每500立方米征用养护工一个工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扬水灌区征工折价款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012元。其它事项按宁价(重)发[2000]42号、82号、165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文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