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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广西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
《广西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桂政发[2000]4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报的地位和作用。
  《广西政报》创办于1950年、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西政报》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西政报》的办刊宗旨是: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政报刊登和发布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实为公报性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决定,赋予《广西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广西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政报既是传达政令、发布政策的载体,又是人民政府宣传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明确政报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广西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广西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广西政报》在依法治桂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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