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线峰岭
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0]16号 2000年9月26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核定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0)83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0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修建该路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