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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微机挂号使用条码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微机挂号使用条码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物价[2000]145号 2000年9月28日)
长春市卫生局:
你局转报的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妇产科医院《关于微机挂号使用条码继续收费的请示》收悉。
关于微机挂号条码收费,经二年多的试行,其收费标准可行。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妇产科医院继续收取微机挂号条码费,其收费标准仍为每条码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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