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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辆营运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5.国家职能部门之间下达的有些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的政策不相衔接。如:66号文件中允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中则不允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与营运。中国残联[2000]厅字第3号文又要求各地将残疾人车运营“合法化”、“规范化”。一些地方的残疾人机动车司机便利用政策上的不衔接,煽动残疾人对当地政府的不满情绪,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知如何执行才好。
  三、整治的建议
  针对目前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各地不同的情况,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整治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源头管理。各地工商部门对销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发现销售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依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入户。
  (二)取缔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残疾人和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参与营运,坚决予以取缔。此项工作要求在200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加强对获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鉴于当前在营运车辆的排气量、营运车主的资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建议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按照有关规定对已核发牌照的残疾人机动车进行检验并重新统一换发牌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收回牌照。从下文之日起,凡新购残疾人车辆仅限于代步,不能用于营运。公安车管部门每年要对取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机动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属于报废的车辆,将牌照收回,取消其营运资格。残联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发现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牌照和营运资格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不正当所得牌证。通过清理整顿并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营运标志牌,喷印统一颜色、监督电话号码,人员佩带服务证,统一着装,以便于区别和监督。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转交他人营运,一经发现,取消其营运资格。
  (四)加强对获得营运资格的残疾车主的管理。只有符合6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才能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对获得营运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警部门所规定的行驶路线、时段和停靠地点,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时速20公里。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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