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事项需要事前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或核发许可证,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
(一)一门受理。在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设并联审批专窗,统一受理企业前置审批的申请事项。对要求进入并联审批的企业,由专人在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时,向企业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项目须知》、《并联审批申请表》等资料,并为其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
(二)抄告相关。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并税审批申请表》后,即将标有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传真或计算机传输给相关的审批部门。
(三)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及时与企业申请人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如审批事项属地管理的,应交由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
(四)限时完成。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在《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退还企业申请人,由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意见或核发的许可证到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办理营业执照。省工商局应在收到批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或“建议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并抄告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
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四、并联审批证照发放和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凭许可证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一般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核发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省工商局可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未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