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
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意见
(杭政办发[2000]176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交易、增加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现就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中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行政划拨土地上的私房和商品住宅房转让(以下简称“划拨土地房产转让”)等交易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1、按照市政府规定,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应由原房地产开发单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房)上市交易,其入市办法应按房改房入市规定办理。
3、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租赁等行为应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规范上市交易的管理
凡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私房和商品房发生的转让行为,均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的10%计算,由买方(受让人)缴纳。
三、上市交易手续的办理
交易双方应按照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市房管局按照房产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在征询异议公告规定时间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交易、办证手续;市土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