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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关于2000年用电价格执行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关于
2000年用电价格执行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230号 二000年十月十日)


各市、县(区),固原行署物价局(处),各供电局(分局),客户服务中心:
  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我区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宁价(重)发[2000]159号)下发后,各供电局进行了认真贯彻,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现明确如下:
  1、根据国家物价总局(1980)价字151号文的规定,1980年7月1日后投产或增加的电石等高耗能冶炼用电均按大工业非优待电价执行。
  2、经济作物(除农民种植的粮油和蔬菜外其它种植品种均属经济作物。)的排灌用电按规定应执行非普工业电价,但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调整种植结构,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参与农村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此类性质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
  3、凡在宁价(重)发(2000)159号文关于商业电价中没有列入商业用电范围的行业不执行商业电价。粮库、国家储备库,及电耗较大的冷库用电不执行商业电价,若已按商业电价结算的,多收部分应退还用户。
  4、为减轻用户负担,基本电费确定按需量计收的用户,超需量部分暂不加倍收取。
  5、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和简化报批农村综合电价的手续,各供电局(分局)可在1999年与乡电管站签定的供用电合同确定的分类结算电价为基础每千瓦时顺加1.6分,乡电管站亦在物价局、供电局(分局)批准的给农村用户到户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顺加1.6分。
  对由趸售、转供用户供电的乡电管站用电,各供电局(分局)也应以1999年与其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确定的农村用电量比例和分类结算电价为基础,每千瓦时顺加1.6分。其它用电按新电价执行。各趸售转供单位给农村用户的到户电价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顺加1.6分。
  6、惠农县、灵武市的五里坡、狼皮子梁、吴忠市的扁担沟、青铜峡市的甘城子等灌区,其农业排灌用电基价2000年底前暂按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原计价管(1997)452号文规定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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