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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二[2000]236号 2000年9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抵免税额的确定
  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在计算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已经用于抵免的所得税额。
  二、批准实施事项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差异的处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以下简称“确认申请书”)中的“项目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时,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抵免手续。
  2、“确认申请书”批准的“项目执行年限”与实际技改年限不一致或者先技改后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的,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3、批准的国产设备订购清单中列明的设备与实际采购的设备不一致的,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更改证明的,纳税人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更改证明。在有关更改手续尚未办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原批准设备购置可抵免总额内先予以抵免,在取得原批准机关的更改证明后进行结算。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办妥有关更改手续的,已抵免的税款应补缴入库。
  三、国产设备范围的确定
  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设备,只要该设备的最终产地是国内生产企业,按国产设备对待。采用本企业组装设备、自制设备或者外购旧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如符合有关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其国产设备投资额仅为外购国产设备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国产设备金额,不包括运输、安装、组装、拆装、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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