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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建立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1、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调查表
  2、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
  3、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
  4、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
  二、考核对象
  边界地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三、评分办法
  各定点县、市每季度基准分为1000分,根据以下报送情况加减分:
  1、全面性
  主要考核各定点县、市的数据上报总数,各县市每季度实报数据达到应报送数据总数的70%为合格,各监测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
  2、及时性
  按照《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日期晚报一天视为迟报,晚报两天视为缺报,晚报一次扣除该月相应报表应得分的50%,缺报一次扣除该月相应报表的全部应得分,即: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调查表缺报一次扣 20 分;
  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缺报一次扣 40 分;
  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缺报一次扣 20 分;
  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缺报一次扣 30 分;
  3、准确性
  每个规格品种数据错一处扣2分,严重错误扣5分,两次同一产品严重错误扣除该报表当季度相应全部应得分的50%。数据错误主要指: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而未在备注栏内注明等情况。
  4、分析材料得分
  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每月要按时上报本地当月价格水平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每篇满分40分,其中:
  A、能准确、清楚说明价格变动情况 5分
  B、能详尽说明价格变动原因 15分
  C、能对今后价格走势作出判断并有充足理由 15分
  D、及时上报 5分
  5、附加分
  各县、市每月要对其邻省毗邻地区的价格水平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及可能对我省产生影响及时上报,满分60分。其中:
  (1)能准确、清楚说明其价格变动情况 5分
  (2)能对其价格变动的真实背景如收成、供求状况、购销政策等深层原因加以分析 15分
  (3)能对其未来走势作出预测并有充足理由 15分
  (4)能详尽说明其价格变动可能对我省产生影响 20分
  (5)及时上报 5分
  四、通报考核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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