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建立
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豫计价调[2000]215号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各市物价局、边界县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的价格监测报告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十八条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条文,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林州市物价局、灵宝市物价局、永城市物价局、固始县物价局、邓州市物价局、沈丘县物价局、南乐县物价局。
以上七个单位的价格监测信息部门按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将确定的具体监测人员和报送方式等情况于2000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计委价格调控处。
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按本制度附件二的要求,具体填报后于每月规定上报日(遇节假日提前)直报省计委价格调控处。
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除按时上报指定的监测数据外,对当地与邻省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地给予调查分析,并及时报送。
三、价格监测报告考核
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省计委将对监测报告单位的价格监测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通报采取计分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三。
附件一: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二: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调查目录(略)
附件三: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考核办法
附件三:
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考核办法
为更好地完成价格监测信息工作,提高价格监测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为各级政府和价格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鼓励先进,严格制度,根据《河南省边界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报送要求,制定如下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