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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报废等职能,交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及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和推动省政府机关的后勤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机关后勤管理水平。
  (二)负责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制度;集中建设、分配和管理省政府领导及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维修项目。
  (三)负责省政府领导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四)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
  (六)承办省政府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省内外有关客人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各市人民政府驻沈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省政府机关各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和后勤行政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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