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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经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商后,向审计机关提交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审计机关据此做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排。对领导干部实施审计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同级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抄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涉,不得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有关领导干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组会议、党委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中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四)审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本地区、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八)配发的办公工具和财务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廉洁规定;
  (九)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其他事项;
  (十)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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