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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0]3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29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市、区)直属党政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重要经济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按其职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任何部门不得免除其经济责任。
  第五条 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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