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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渝价[2000]667号)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地方电网售电电价意见的请示》(津价发[2000]96号)收悉。鉴于国家计委从2000年7月1日起对重庆电网销售电价作了调整,导致你市地方电网购电成本上升,供电企业消化困难。为了适当补偿购电价格上涨对你市供电企业的影响,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对你市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见附表)。调整后的电价表中,已含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价格自2000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你局今年7月发出的《关于调整售电电价的通知》(津价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95 0.385 0.385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00 0.590 0.580
三、商业用电    0.700 0.690 0.68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0 0.480 0.470
五、大工业用电       0.393 0.378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02 0.392 0.38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0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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