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同意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渝价[2000]666号)


长寿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长(寿)葛(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长价[2000]22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寿)葛(兰)公路是长寿至垫江公路的一段,起于长寿县城,经过渡舟、新市、止于葛兰镇,全长21公里,是长寿县城通往双龙、合兴、云台等地的主要公路干线。1998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30号文批准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73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工程完工后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8]629号文批准进行试收费,现试收费期已满,根据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审计意见书》、专业财务咨询机构提供的资料,该项目总投资5625万元,银行贷款4500万元,其它资金1125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对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核定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二、收费标准:

           桃花―葛兰 桃花―何石井 何石井―葛兰
  摩托车(二、三轮) 3元/车次   2元/车次   1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6元/车次   3元/车次   3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6元/车次   4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
  3吨以上货车    5元/吨次   3元/吨次   2元/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渡舟、新市处各设置一个主线收费站,在何石井支路上设置支线站,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长寿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正式收费期暂定至2024年1月6日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