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计经委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的职能。
2.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3.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4.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的职能。
5.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编制下达外贸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
2.取消外经贸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3.弱化下达一般性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年度计划。
4.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管理和计划管理。
5.弱化出口商品生产规划。
6.外经贸企业经营权从审核报批逐步过渡到登记制。
7.下放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促进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发展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