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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计经委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的职能。
  2.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3.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4.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的职能。
  5.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编制下达外贸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
  2.取消外经贸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3.弱化下达一般性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年度计划。
  4.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管理和计划管理。
  5.弱化出口商品生产规划。
  6.外经贸企业经营权从审核报批逐步过渡到登记制。
  7.下放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促进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发展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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