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陆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366号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陆川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我县征收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陆价报[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
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征收标准: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6元,允许电站上网电价在现行水平基础上提高0.05元,余下0.01元由电站自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