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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0]805号 2000年10月9日)


海口市物价局:
  为了确保海口市白沙门污水处理厂投入生产运行后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污水处理费由原来单一标准调整为两类标准,即居民生活用水类和其它用水类。具体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类由现行每吨0.20元提高到0.30元;其它用水类由现行每吨0.20元提高到0.40元;单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要求的,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计量。以水为生活和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计量标准,按用水量的90%计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计量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后90%计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海口市排水设施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排放污水的党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地驻海口市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绿化,消防等的污水排放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实行随水费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对海口市自来水生产企业直接供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并于次月10天内直接解缴市财政专户。对自备水源厂的用户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要加大对污水处理的征收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按时入库。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费用补偿与生产成果挂钩的原则,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运行维护费用的补偿应通过价格转化形式来实现,即由海口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收入基数和污水处理厂生产规模及运行维护费用合理补偿基数,核定每吨污水处理价格,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费用补偿按核定的价格和实际生产数量进行结算,从市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专户中拨给。具体补偿办法由海口市政府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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