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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杭获奖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杭获奖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品位,打响“住在杭州”的品牌,鼓励在杭房地产开发企业创品牌、上规模、出精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在杭获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杭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本地和外地进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投或招投标方式获得杭州市区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最高奖项的,可享受奖励政策。
  2、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本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最高奖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在协议出让的地块上),也可享受奖励政策。
  三、奖励标准
  对在杭获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所获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即由政府一次性返还获奖项目的部分土地收益款(即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开发成本部分)。
  1、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6%;获得省部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4%;获得市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2%。
  2、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不能叠加,只奖励上限奖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不同开发项目奖项的,可以按不同项目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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