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杭获奖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品位,打响“住在杭州”的品牌,鼓励在杭房地产开发企业创品牌、上规模、出精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在杭获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杭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本地和外地进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投或招投标方式获得杭州市区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最高奖项的,可享受奖励政策。
2、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本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最高奖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在协议出让的地块上),也可享受奖励政策。
三、奖励标准
对在杭获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所获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即由政府一次性返还获奖项目的部分土地收益款(即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开发成本部分)。
1、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6%;获得省部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4%;获得市级最高奖项的,返还土地收益款的2%。
2、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不能叠加,只奖励上限奖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不同开发项目奖项的,可以按不同项目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