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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省里建立以省领导为组长,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科普联席会议,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科普联席会议或类似的工作机构,并充分发挥作用。科普工作要作为创建省科技进步先进县以及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科普工作计划,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定期举办综合性的科普活动,抓好科普典型,提高科普活动的质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增加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加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在“九五”期末省、市、县(市、区)人均科普经费分别达到0.1、0.2和0.3元的基础上,“十五”期间各级财政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应与其他科技投入同幅增长,经济发达地区应高于同幅增长的比例。“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于支持中心城市和困难地区的科普专用设施建设。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村电视网络的建设要予以贷款的支持,并由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把科普经费列入预算,以保证企业科普工作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鼓励全社会对科普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对科普事业的捐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口科普设施、制作设备、展出制品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政策规定免税范围的,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研究,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加大科普设施建设的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普设施建设,把它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市政、文化设施的建设统一规划。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科技馆、青少年宫(科技活动中心)和科普活动场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和资助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宫(科技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分别确定1个以上直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常年对外开放,并和2所以上中小学校建立联系,安排中小学生接受科普教育。在各地组织的科普宣传周期间,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制定计划,组织专人,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各类博物馆、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和有关旅游景点也要把科普宣传贯穿其中,提高科技含量和科普能力。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科普工作服务,使科普工作信息化。以浙江科技信息网为基础,建立省科普信息网络,并逐步与有关信息网络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开发科普网站应用软件系统,建立科普网站软件平台、科普信息库和科普知识库,逐步实现科普工作的网络化和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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