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全省养老、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以及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审核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计划;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承办驻冀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和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和监督养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省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政策,负责省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和在校大学生医疗费补助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办法。
(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5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