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工资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审核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审核并发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办理职工调配和驻冀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拟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
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跨省区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参与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六)职业培训处
拟定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审定工作;承办企业高级技师和社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认定、公布竞赛结果;管理或指导全省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承办省级职业技能和高级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及政策。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法制处)
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职权,组织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八)养老保险处(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