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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定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厅党组会议有关事项及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培训、职工保健等工作;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承办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人员的选派和审核工作;指导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类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的工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资格地方标准,承办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承办或指导资格认定工作,对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审计工作。
  (四)就业处(失业保险处)
  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全省就业经费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建设;负责就业训练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管理或指导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工作;按分工负责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外国在冀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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