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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省性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厅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综合协调厅内各处室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厅机关财务、保卫、保密、基建工作。
  (二)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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