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五)下放的职能
1、将企业内部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内部工资支付管理职能下放到企业。
2、将技工学校招生组织工作和城镇招生计划的拟定下放到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标准,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冀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拟定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